在大多数国家刑法体系的历史上,加强被告的权利,都是一种明显的趋势。中国也不例外,自从七十年代末期的司法改革时期以来,被告的权利已经有了改善。
从那个时期一直到今天,在一些新的法律文本当中,尤其是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告的权利都得到了加强。
今天,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被告享有的权利应能保证诉讼程序和整个刑法体系的公平。 本文旨在从被告的角度出发,介绍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司法调查到监禁)。
诉讼前
一般情况下,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前期调查期间,首先要面对的是警察。前期司法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搞清楚犯罪的情由。在前期调查阶段,中国的刑法授予警察很宽泛的权力。警察尤其可以单独决定采取何种司法控制和拘留的措施。拘押的最长时间为三天,三天之后,如果警察部门决定逮捕(相当于法国的"临时拘留"),则需要向检察官申请逮捕许可证。在某些复杂的案件当中,三天的拘留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1]。因此,在提交检察官所代表的司法机关审理之前,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拘留一个月的时间。
如果检察院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可以最长被拘留两到七个月的时间。在这个时期之后,侦查应正常结束,并开始诉讼程序。但是,如果由于特殊的原因,即使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仍不能开始正常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推迟诉讼开始的时间。
因此,在中国不实行由司法机关(法官或检察官)从司法程序一开始便控制一切的作法。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逻辑与法国的不一样,是由公共行动的三个行为人(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各自分别负责刑事诉讼程序三个阶段中的一个(侦查,起诉,审判)。
相对于警察所拥有的重要的强制性权力,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很有限的了。虽然中国承认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中国刑事诉讼法的逻辑认为,由警察实行的侦查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行动,不应受到阻挠。因此,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相比,为这一侦查提供方便是占夺倒优势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必须配合。
这也主要表现在受到严格划定的辩护权利。和法国一样,在警察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是不能为客户提供帮助的。在警察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不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必须回答调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除非是这些问题明显与案件无关 [3]。但是应注意到的是,自从2007年对律师法进行修改以来,律师可以在没有警察部门监听的情况下与其及客户谈话。与刑事诉讼法相比,这已经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调查人员可以旁听律师及其客户的谈话 [4]。
讯问一开始照例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叙述犯罪事实。如果是在拘押时发生的讯问,那必须在拘留的前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的笔录必须由嫌疑人过目,除了签字之外,嫌疑人还要签署自己对笔录的意见。
在中国和在别的国家一样,由警察进行的讯问是非常重要的,为侦查提供方便的原则和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原则在讯问中有可能发生冲空。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王振川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便说,“最近一些年以来,几乎所有司法错误的受害者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时候认罪的” [5]从那以来,一些草案完善了法律法规,并禁止刑讯逼供 [6]。另外,一些法院也处罚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有罪的警察 [7]。
经过调查之后,如果警察认为犯罪嫌疑人负有刑事责任,便将案件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起诉。检察院根据警察部门收集到的材料和证据做出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以完善材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立案,犯罪嫌疑人至少在案件开庭前十天收到起诉书复本,以了解他是因为何种犯罪事实而被起诉,并准备其辩护 [8]。法院命令犯罪嫌疑人出庭的通知至少必须于开庭日期前三天送达。
如果警察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不涉及刑事责任,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可以是简单的警告,也可以是最长十五天的拘留 [10]。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罚款的形式,最高罚款额为200元人民币)由警察决定,检察院可以不干涉。但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的公安办公室对行政处罚提出异议,而且,如果对决定仍然感到不满意,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公安机关也可以不与检察院或者法院商议,与“劳动教养委员会”一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最长四年的劳动教养 [11]。
诉讼中
一切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个人,都有权利在公开审判当中向法官为自己所受到的指控而辩护 [12]。他也可以指定一到两个人为自己辩护(律师,由民间组织或被告的单位所指定的人,或者得到法院准许的任何公民)。
在诉讼开始之前,如果被告有足够的理由对法官,书记员,检察官,专家或者翻译的公正性有疑议,则有权利要求这些人回避。在诉讼过程中,他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和评估,或者召见新的证人。由法官决定同意或者否决被告人提出的要求 [13]。
被告人可以在诉讼开始时就被指责的罪行发表自己的看法。然后回答检察官或者法官提出的问题 [14]。中国的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面对控告方,辩方明显处在弱势地位。被告人如果有辩护律师,那么所起的作用也比法国的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被动得多,更不用说与美国的诉讼相比。原因主要是某些辩护律师缺乏专业性,或者也可以说与律师的辩护规则有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辩护中所说的话不能成为被诉究的对象。但是律师所说的污蔑之辞,有损于国家安全的话,或者“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话则可以被诉究;而法官可以对“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做出十分主观的解释。另外,如果律师试图影响客户,使被告改变已经招认的事实,那么律师也可以被判有罪 [15]。
法律承认律师的保密义务,但是这一义务却受到了限制,因为律师不能将客户向他提供的与客户或者另外的人准备犯罪或者正在犯下的罪行有关的信息保守秘密 [16]。
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与诉讼中辩方的地位相比,检察官提出的指控便占有主导的地位。
被告最后发言。然后法官退席进行合议,从决定审判案件之日起,必须在最长一个月的期限之内做出判决。承认被告有罪的判决必须以坚实的证据为基础 [17]。如有疑问,则对被告有利。
在七种可能的证据类型中,法律规定,只是被告人的供述还不足以判决其有罪。除了本人的供述之外,还应有其他类型的证据。在实际上,中国被告人的供述却仍然常常是承认其有罪的决定性的因素。
诉讼后
被一审法院认定有罪的被告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 [18]。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可以被判处各种刑罚 [19],从监禁到死刑。所谓监禁,是根据服刑时间的长短,不到一年的,将被告置于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的看守所服刑 ,超过一年的,在教养机关负责的监狱(隶属于司法部)服刑 [20]。
在押犯人在服刑期间享有各种权利。犯人在各种情势之下都应受到尊重,其肉体应受到保护。犯人也应享有正当的生活条件和免费的医疗。
中国的犯人也享有与外界联系的权利。他们可以与家人和朋友通信,定期由家人来看望。但是寄到外部的信件要经过监狱人员的检查。被判六个月以下监禁的犯人每个月还有两天回家的时间。
犯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犯人(尤其是未成年犯人)可以接受小学和初中的课程教育。另外犯人还接受职业教育,以在出狱后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方便。 关于民事权利,除非判决对此有其他相关条款,在押犯人有用益权,财产分割权,继承遗产权;在被捕之前的属于他们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对这些权利的尊重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检察院在监狱和教养所有常设性的监视机构,以确保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同时这些机构也接受犯人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预审。犯人写给上级监狱机关或者检察院的信不经监狱人员的检查,必须传达给收信人。
最后,妇女和未成年人在专门的监狱中监禁。
中国被判有罪的人也可以享有刑罚暂停,或者减刑,或者假释。比如,在2008年上半年,近二十万人享受了减刑,一万四千人被临时释放。
作为一种特例,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做出决定,共和国主席可以赦免一个人的罪行。最近的一次特赦是1975年赦免所有战争罪犯的罪行。
外国被告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中国领土上犯罪的外国人。外国人被告与中国被告一样,在中国受审并服刑 [21]。
结论
被告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可以使他在面对控告机关时为自己辩护。这些权利不如法国被告的权利发达。但是发展的趋势是要加强辩方的权利。
被告权利的改善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种种障碍:包括改进的最新文本和未经修改的原法律文本之间存在有矛
盾;相对于法律文化的变化来说,警察习惯势力的变化更慢;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中国开展了一些镇压犯罪的运动,由此产生的大气候也不利于实施犯罪嫌疑人所取得的新的权利;警察在中国司法体制的强势地位 [22],使得司法机关对其行动合法性的检查变得更加复杂,公民社会无法起到这样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滥用权力的问题引起了极大的公愤,但这样的问题只能是在事后才能发现 [23]。
根据“一个网络的坚实程度取决于该网络中最薄弱的环节”的原则,通过在社会上最受轻视的人的命运(犯罪嫌疑人,被告,犯人),常常可以衡量一个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程度。在中国和在别的地方一样,对被告权利的评价也能说明对一般个人权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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