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郑佳宁 [1]
财产基本上是与人并存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中,人们发现了财产的价值,“财产”这个术语深入了任何一个人的内心,并成为了任何一个人的“身外之物”中最重要之物了,也成为了人生存的物质基础和追逐的东西。
中国的文字具有丰富的想象力,“财产”这两个字来源久远。“财”是由“贝”和“才”构成。“贝”是甲骨文字形,像海里的贝壳形状,中国的古代用贝壳做货币,又用作装饰,《汉书•食货志》描述“贝”乃古代货币,大贝四寸八分以上。故从“贝”的字多与钱财宝物、装饰品或贸易商品有关。“才”属于象形字,甲骨文字形,上面一横表示土地,下面像草木的茎(嫩芽)刚刚出土,其枝叶尚未出土的样子。《说文》谓“才”,乃草木之初也。“财”作为象形声。从贝,才声。本义是指财物。《说文》谓财,人所宝也。《广雅》谓财,货也。我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在其《同源字典》中说道,木有用叫做“材”,物有用叫做“财”,人有用叫做“才”。故“材”、“财”、“才”三字同源。而“产”,本义出生、生育。《说文》谓产为生也。《周礼•大宗伯》注曰:“生其种曰产。以天产作阴德,以地产作阳德。”注曰:“天产者动物,地产者植物,谓九谷之属。”所以,财产一词在中国包含着金钱价值,并且强调财产来源于天地之间。
中国古代社会属于典型的农业型社会,人们主要从事的劳动是土地的耕作,加上“重农抑商”的影响,主要生活资源来自于土地,形成了土地和土地上的不动产等基本财产形式。中国的地主阶级,正是因拥有土地财产而成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剥削广大农民的特殊利益集团。中国古代法律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主要围绕着土地资源而进行,地契、房契受到国家的保护并原则上可以自由流通。同时,中国古代社会始终贯穿着一种王权统治的思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整个天下的财产名义上都应当属于国家及其统治者。所以,法律制度上更加侧重于对国家财产的保护,通过赋税系统和徭役方式获得国家财产收入,支持着庞大的封建官僚体系的运转和强大的国家性建设,形成了许多著名的国家财产,比如万里长城、故宫等。
中国近代社会长达百年的内外战争,使大量私人财产受到破坏,社会的动荡和政权的更替,是导致法律忽视对人们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我国的现行体制,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曾一度被质疑。不过这种现象逐步得到改正,我国已经在法律上明确加强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3 月做出修正:“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宣示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更是以大量条文将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一起作为中国的财产制度予以保护。
当然,中国现行的财产法律制度还存在者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何不断加强符合中国国情的财产制度的建设,如何在国家财产和民间社会财产之间进行平衡,将是中国立法者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公法学者和私法学者共同研究探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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