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监护》一词的义解凸现这个词的道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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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发布于 : 2008年8月13日 / 最近更新 : 2009年1月15日
《监护》一词的义解凸现这个词的道德意义。

作者: 程春明,法国Montpellier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兼职教授,«论公正»(Le juste,保罗 • 利科著)译者

中国字或词的构成都有象形意义,构成字或词的每个部分本身都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各个部分之间所形成的关联又常常给人们以隐喻。人们从代表隐喻中的符号——即字或词的本身——中可以获得这个字或词所传达的最为本质的意义。这在中国的语言学中就叫做说文解字。这是中国人的一种古老智慧。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如同许多法律一样,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种全新的规范体系。基于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还未成熟,国家、社会和家庭有义务保护他们,法律在对他们的行为和责任做出评判时,还需考量社会和家庭相关的监护行为和责任。由此,“监护”或“监护人”的意义考察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现代汉语中,“监护”一词既可以用作名词,相当于法语的“tutelle”或“tuteur”;它也可以作动词解:如果我们将其拆为动词“监”+动词“护”,其意思相当于法语的“surveiller”+“protéger”,我们亦能将它作为一个动词,对等法语“être responsable de quelqu’un”的含义。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监护”的法律含义包含上述三层意义。当一个人是一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最普遍的情形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前者负有对后者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并对后者的行为后果负相应的责任 。

在古代中国文字的构成中,据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监”字来源于“監”,其释义为“監,视也,監,臨下也”。从其中我们也至少可以看出“監”是一种望下看的动作,那看什么呢?从“監”字的甲骨文字形上来看,它描绘的是一个跪着或者立着的人,在水盆旁边,睁大了眼睛在低头看自己的容貌;郭沫若先生在《三门峡出土铜器二三事》中也提到,古人以水为監,即以盆盛水而照容,此种以水盆自我审视称为監,以铜为之则为鑒。監字即象一人立于水盆旁俯视之形,鑒字则象一人于铜镜边看自己。

进一步的考察我们还可以得知,“监”在语义上的含义至少有二个。第一,作为动词性的“监”,表示监督、查视的意思。既然在古语中“监”(監)字与意味着照镜子的“鉴”(鑒)相通,那么,从“监”的甲骨文原形构造“左边一个人型,右边一个有水的器皿,人弯腰睁大眼睛向下朝着器皿里的水看望”, “鉴”的甲骨文含义“一个人望着镜子中自己的影象”,我们都可以引申出来就是监督、查视。第二,作为名词性的“监”,多用于执政方式或者官员名称。古代君主因故不能亲政的时候,由太子或者元老重臣代为执掌朝政的方式称为“监国”。综合上述二个含义,我们即可知,“监”字在古代就有审视自己、监督他人的意思。

我们再来看看“护”字。它的左半部分是“手”型,右半边分是“户”字,我们可以理解为“用手来保护家庭”。在古代汉语中,“护”字还与“户”字通用。所以在汉语言中,“护”的最初含义就是保护家庭成员。

“监护”一词,如果从构成该词的二个字的文字意义看来,笔者可以大致概括如下:我们应当以审视自已的形象那样去关注家庭中每一个成员,让他们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一样得当,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地保护整个家庭。当然,作为法律用语,如同前文所言还是现代立法的产物,它主要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言。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首先是家庭中家长的义务,但是,“国”作为“家”的放大和聚合体,也一样负有对其未成年的成员教育和保护的国家义务,这就是中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在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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