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国司法体制中的作用

这篇文章讨论律师在法国司法体制中的作用。 作者介绍法国律师的作用、他们完成职责的方法和他们目前必须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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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国司法体制中的作用

发布于 : 2008年7月1日 / 最近更新 : 2009年1月15日

这篇文章讨论律师在法国司法体制中的作用。 作者介绍法国律师的作用、他们完成职责的方法和他们目前必须面对的挑战。

作者: 白森律师,基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事务所经理

(从法文翻译)

人们公认律师是法国司法体制的支柱。在法国,辩护权被认为是法治国的一个要素。然而,在改革风起云涌、司法程序增加的年代,律师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国家和社会对于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大,律师需要面对政府、社会及本行业内部日趋分歧的意见对律师职能的质疑。法律规定固然未变,但律师的作用在近几年间已明显改变。下文就将回顾律师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律师从业之手段以及当代律师面临的一些挑战。

 一,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

在法国,律师被视作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助手。这里所说的助手即指那些提供帮助、给予协助、完全自由和独立地维护客户利益从而实现诉讼公平、令当事双方平等地发表意见的人。律师因而充分参与了司法程序,而司法程序原则上应该在使诉讼满足公民正义的诉求后致力于恢复和发展和谐。律师除了向客户提供建议和代理业务以外,也促进了公共司法服务的良性运转,并与法官进行日常性的合作从而尽可能地完善司法运行的条件。

律师传统上肩负两项主要使命:援助和代理。这两项使命的目标在于维护客户,但是意义不同。

律师对客户的援助表现在律师为客户提供建议,或者在法庭上代表客户发言。如果客户亲自出庭,律师只能作为辩护人,但是律师的辩护并不让客户为其承担义务。律师援助当然并不限于在准备庭审和庭审期间为客户提供建议。诉讼之外也有律师援助,如与客户一道进行咨询、草拟合同,商业谈判或者解决还未进入诉讼的纠纷。律师援助是律师的传统职责,也是其最古老的职责。

代理职责历史上并非一贯由律师行使。代理职责通常被看作是一种“诉讼委托”,有了诉讼委托,委托律师便要为客户做事,代表客户引导诉讼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活动都由客户承担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所了解的中国的情况不同,法国的诉讼委托和代理都不需要律师和客户之间订立书面文件或合同。法国法官从不要求律师证明其具备代理客户的资质。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及其身穿律师袍出现在法官面前就足以证明其具备代理权。未征得客户同意就为客户采取行动的律师会承担职业责任,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在法国闻所未闻。而这种没有书面合同和委托协议、仅以在庭审中穿戴律师袍就推定成立的代理表明了律师在司法体制中的支柱作用。

律师援助和代理这两项职能相互补充:同一个律师当然可以为客户提供援助和代理客户,法律也自然而然地规定:除例外情况,代理委托包括援助任务。的确,律师为客户做事而不给客户提供建议似乎不合情理。但这两个职能也可以交给两个不同的律师行使,即执行代理任务的“代理律师”和负责建议的“辩护律师”。由于客户不对辩护律师的行为承担后果,因此辩护律师不能与对方和解、接受判决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这些行为属于代理权。而由于客户对代理律师的行为承担后果,代理律师的姓名必须通报给法官并在诉讼文书中有记载。

律师在行使援助和代理职能时有严格的职业责任要求。律师必须告知客户提起诉讼是否适当以及相应的风险。律师的这一建议义务贯穿诉讼始终:律师有义务解释判决,指明各种上诉可能。如果判决在一年之内执行,律师的建议义务甚至持续到判决执行阶段。即使客户拒绝给付律师报酬,律师依然负有建议义务。只要未通知撤销代理委托,代理委托就一直有效。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特别尽心尽力:即使客户通过阅读判决书获知上诉的可能,律师只要没有特别提醒客户注意这一上诉可能就要承担责任。

 二,律师从业之手段

律师在司法体制中履行职能的手段很多。首先,律师在某些法庭独享代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在刑事法庭、行政法庭或者大审法庭,除律师外无任何人能行使代理权。在其他法庭,例如作为劳动法纠纷一审法院的仲裁法庭,雇员可以由工会干部或者第三方代理,但雇员通常还是选择律师。律师独享的代理权是地域性的,也就是说,律师只能在其注册地所辖的大审法庭行使代理权。如果某一案件需要在其注册地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审判,律师只能负责援助客户,而求助于当地的一位联系人来行使代理权。但是巴黎地区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在巴黎、楠泰尔、克雷泰伊和博比尼的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可以在巴黎所有地区的法庭进行辩护和行使代理权。这种状况的形成有历史原因,因为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这些法庭都是原先的塞纳省的组成部分。

律师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辩护权。辩护权中包含很多旨在确保公平审判的原则。辩护权的范围还不确定且近几年来历经调整,以符合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即著名的“公平审判之权利”)形成的判例。现在,在警察调查阶段、预审法官预审案件的所有阶段和案件的判决阶段都承认了律师的地位。侵犯辩护权的行为将受到程序无效和司法判决无效的处罚。例如,一名律师在法庭的卷宗中发现法官在庭审前已提前准备好判决方案,该律师就可以以侵犯辩护权为由要求撤销诉讼程序,因为在律师辩护之前不能预先起草任何判决。同样,庭审过程中缺少经宣誓的翻译来帮助外国被告用其母语陈述,或者开庭前没有翻译参与辩护准备活动都是导致判决无效的一个理由。

律师在所有程序和审判中都享有很大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言论,对此唯一的限制是要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避免犯“侮辱法官罪”。“侮辱法官罪”旨在保护法官免受干扰,但很少出现因此被定罪的情形。律师在庭审中畅所欲言的一个更大理由就是前文所述的只有代理律师的行为才让客户承担后果。律师辩护属于律师援助的范围。律师的言语不能被看作是其客户的当庭供述,但在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中记述的言语(这时律师是代理人)可以作为当庭供述。律师较客户来说拥有较大的行动空间,因为律师不会因其论据未能说服法官而承担责任。即使客户认为自己的律师未按照规定的、合法的方式辩护,如认为律师忘记了一项重要论据,客户都需要证明律师的过错以及由于律师的过错导致错失胜诉的机会。

律师的职业道德会加强辩护权的落实。律师要宣誓:“以庄重的、诚实的、独立的、正直的、人道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并保证遵守其职业的主要原则。不遵守上述原则,特别是违反了同行互助义务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惩罚,决定惩罚的是各律师公会选举出来的组成各律师公会委员会的律师们,这些律师们还负责选举各律师公会的会长。假如某律师采用了一个未通报给对方律师的文件,则会使该文件在法庭辩论时遭到否决,而且如果未告知是该律师故意所为,律师公会委员会还会对该律师宣布惩罚。

 三,新挑战

虽然律师对于司法体制的运转和广义上的法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行业仍面临巨大的挑战。

第一个挑战就是法律的开放。虽然司法援助体系已经建立,从而为最贫困的诉讼当事人负担律师费用,但是国家通过这一体系支付的款额数量微薄,远不能补偿辩护所需的费用(按诉讼类型区分的全部费用)。这一体系还需要部分律师负担最穷困的人的辩护费用。对此,迄今为止尚未提出一项令人满意的改革措施。

虽然研究表明,欧洲各国中,法国的司法制度下诉讼当事人的支出最少,民众仍认为律师费高昂,律师费对许多人来说甚至非常昂贵。这种感觉反映了一部分现实,但矛盾的是能够看到一部分律师日渐贫穷,工作时间长但收益甚微,特别是那些为穷人打官司的律师。律师的形象受到指责,舆论谴责律师这类专业人士效率不足、常常忙得不可开交、夸夸其谈、不够谦恭。

事实上,律师职业的分化乃至分裂越来越严重。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可以感受到这种分裂,可以看到一些律师毫不犹豫地强烈发泄着他们的不满,而这些又令舆论所指的律师形象变得模糊。

法国政府则利用这种分裂重新划定律师特权的范围,例如近期通过的一项草案就允许公证员在取得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负责离婚事务,而不需要律师的介入。这项草案遭至律师们的反对,人们就此谴责律师的行会主义行为,怀疑律师们意在鼓励法律类消费。律师们的反对首先反映了律师行业在司法体制中遭遇的困难,而这个司法体制本身因诉讼案件过多、审判延期以及法官和法庭物质手段的匮乏令众多诉讼当事人觉得运行效率不高。

的确,法国的司法体制面临诸多问题,各种变革的思路尚未形成能够推行彻底改革的政治共识。2006年发生的乌特罗(Outreau)案件便反映了这一问题:在法国北部的乌特罗市,有十几个人被一些捏造事实的声明指控犯有恋童行为,这十几人中的大多数人遭监禁长达数月,直至审判才还其清白。这一案件令民众和司法界感到震惊,从而再次暴露出法国诉讼程序中预审法官的巨大权力以及法庭指定律师在使客户摆脱司法不公正之恶果时的无能为力。但也应该指出,确实有一些律师通过他们的不懈努力和在庭审中发挥的作用才使该案真相大白。在乌特罗案件后成立的议会委员会提出了许多建议,但其中大部分还没有付诸实施。

这一具有讽刺意味但说明问题的案件背后关系到的却是司法体制的未来。是否需要取消预审法官从而向控诉式刑事程序转变呢?在控诉式程序中,双方律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整个程序进程中都可以交换证据和论据。或者是否需要改革法国的纠问式程序呢?虽然预审阶段可能会加强合议制,预审法官在纠问式程序中仍居于核心。许多法学家认为纠问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他们特别援引欧洲法院关于公平审判权形成的判例作为理由。但也有许多法学家认为控诉式制度中的辩护费用高昂,会造成许多诉讼当事人无法平等地得到辩护。

对此的争论远未停歇,但是法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势必会对律师的作用及其社会形象产生影响。无论未来的变化怎样,我们只希望律师始终是司法运行的一个坚实支柱、负责保护社会最基本的价值、无差别地维护所有诉讼当事人、遵守律师行业的主要职业准则。这些准则令律师职业成为最令人向往的职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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