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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聚焦 - 10-07

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 (在法国)

发布于 : 2009年1月15日
此文章由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提供。

作者:谢阁澜 (Van Seggelen),法国公证人

自1974年7月5日颁布的法律以来,法国规定的成年年龄为18周岁。由此可以定义,未成年是指自然人——无论性别——还没有达到这一年龄时的状态。

从18周岁开始,自然人就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未成年人,受到全面的能力限制,仅凭其自身无法有效完成民事行为。

这种无能力状态原则上是绝对的,法官不得将其解除。

不过,尽管在法国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是绝对的,有些民事行为仍然可以由其直接行使,特别是仅具保全性质的行为。

由此,为了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因自身行为导致的伤害,其自由受到限制。

不过,在法国未成年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只是不具备处分这些权利的能力。

其民事权利委托给代理人行使;代理人在民事行为中代表未成年人。

所以,在整个未成年期间,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都需通过代理来完成。

 甲、未成年人的代理机关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取决于其家庭组成。

1964年12月14日有关监护与解除的法律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三种机制:无条件的法定管理、司法监督下的法定管理和监护。

未成年人在其未成年期可以由当然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

一、当然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当然代理人是其父亲和母亲;他们是法定管理人。

2002年3月4日有关亲权的法律对亲权做了明确的定义:亲权指“⋯⋯为维护子女利益而设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亲权由父亲和母亲行使,一直到子女成年或亲权解,,以保护其安全、健康和道德发展,以维护其教育、成长和受到尊重。” [1]

法定管理与亲权直接相连。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如果亲权由双亲共同行使,则他们是法定管理人。否则,管理只属于行使亲权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如果亲权由双亲行使,则称为无条件法定管理。如果亲权只由父母一方行使,则称为司法监督下的法定管理;司法监督下的法定管理受到监护法官的监督。

二、指定代理人

如果子女出生时,父母都已死亡,或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作意思表示时,产生监护。

尽管1964年的改革设立了司法监督下的管理机制,进而缩小了监护的实施范围,但监护作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式之一,仍然意义重大。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此种情况下有多种主体可以介入:父亲、母亲、监护人。

但自1964年起,这些主体与监护法官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监护法官的职能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普审法院法官行使。

监护法官在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不同机制中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在监护的设立上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参加亲属会议,并召集和主持亲属会议。

 乙、未成年人代理人的权力

未成年子女在成年或亲权解除之前,一直受其父母的权力约束。

民法典第450条规定,“监护人照料未成年人,并代理其完成所有民事行为,但法律或习惯允许未成年人自身完成的除外。”

对监护人,民法典第389-5条规定,“在无条件法定管理中,监护人须经家庭会议批准才能作出的行为,父母均可为之”。

最后,第389-6条规定“在司法监督下的管理,监护人须经批准才能作出的行为,管理人应取得监护法官的批准方能为之。其他行为由其独立行使。”

各种机制都涉及监护人的权力。

未成年人的所有民事行为均由其法定管理人或监护人代理,但法律或习惯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做出的除外。

法定代理人可独立代理未成年人的一般民事行为,而有些行为鉴于其严重性,须事先经过特别批准。

一、法定代理人的一般权力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独立完成为子女利益的所有管理行为。

就此,无须特别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日常用途的动产和孳息性质的财产。作为法定管理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必须讲究效率、规避风险。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作出一切行为时,必须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因此,法定代理人应该为未成年人的财产签订防范一般风险的所有保险合同,进行或请人进行必要或有益的维修与维护,以便良好地维持子女的财产。

法定代理人还须注意对未成年人年应得财产的有效追讨,以及投资,同时承担被监护人的债务偿还义务。

二、法定代理人的特别权力

我们看到法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相对广泛的权力。

但这些权力并非无限,有些重大的法律行为须经特别批准方可实施。

因此,取得有效批准的监护人或司法监督下的法定管理人,父母意见一致或虽意见分歧但得到监护法官的批准时,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超过九年期的出租。此种租赁,对未成年人成年以后仍具有对抗效力。

为未成年人接受无限继承须经监护法官或家庭会议的批准,而接受有限继承无须特别批准,因为此时对债务的承担仅以继承的财产价值为限,故不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任何风险 [2]。

未经家庭会议或监护法官的批准,监护人或司法监督下的法定管理人不得放弃继承。

同样,法定代理人可以独立代理未成年人接受生前赠与和遗赠,前提是这些赠与不得附条件。

未成年人财产的出售也受到严格规制。如果说处分未成年人日常使用动产被认为是管理行为,那么出售未成年人的不动产或商业资产则受民法典第459条所设的特殊规则约束。

此类出售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 公开拍卖(司法拍卖),
  • 自愿买卖,须取得监护法官的批准,
  • 自愿拍卖,须取得批准。

可以看出,导致未成年人财产增长的行为可以不经特殊批准而实施,而可能使其财产遭受风险的行为都将面临严格审查,所有可能损害其财产的行为都必须得到特别批准。 正因为如此,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成年时,要对其管理进行报告。

 丙、未成年到成年

未成年期结束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管理报告义务。

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报告义务属于公共秩序。

监护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法定代理人将管理的最终报告提交给业已成年的原未成年人。最终报告是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利益而收入或支出的全部财产状况的总结。


[1]民法典,第371-1条。亲权解除有别于达到成年。子女满16周岁时通过法定程序有可能免受亲权监控;但此时,结婚、被收养和经商等行为仍受亲权约束。译注。

[2]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68条(经2006年6月23日法律修改),继承开始后可以出现三种情况:无限继承、放弃继承、有限继承。有限继承,又可译作“限定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留下的可能有财产,有债务,整体结果可能为负数。此时继承人可以选择“有限继承”,即就所继承的财产价值来负担继承整体中的债务。这种选择出现的情况大多是,继承整体为负数,但里面有继承人想得到的财产,如有情感意义的实物,继承人可以宣布仅继承此物,则就此物的预先估值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这样可以充分照顾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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