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程春明,法国Montpellier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兼职教授,«论公正»(Le juste,保罗 • 利科著)译者
法语中的“famille”对应的中文就是“家”或“家庭”。前者是人们普遍使用的表达,而在正式用语中,我们使用的是两个字“家庭”。
我们先看“家”字的构成。“家”字分上下两个部分,上部分为“宀”,意味着房屋或者宝贝和保护,它指当人的头上有瓦屋的时候,就意味着家的物质存在和归属感形成了。在古代中国社会,人有房屋就是生存的第一个财富。每个人在自己的房屋中既可抵御自然,也可独立于他人而生活。“家”的下半部分为“豕”,在古汉语中,“豕”指为人类所驯化和食用的第一种动物——猪。猪是人类的朋友,并为人类的生存和家庭食物的发展提供了一种象征性的富有的标志。因此,房屋构成了家的第一要素——独立生存要素;而家中养猪便构成了家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财富要素。家本身从这个意义看仅仅是自然空间意义上的家,是一种独立门户的存在,是从自然中取得的个体的身份标志,但其还没有表现出和社会的关联。
任何一个“家”都不是以个体形式而存在的,家总是社会空间的一部分。由于中国古代的家又是一个族群意义上的单元,所以真正具有主导和代表意义的家都是以家族的面目而出现的。由此,从社会体面,即家族势力的角度上看,仅仅有一间房屋是不够的。一个大的家族需要多重房屋,并以正房为主,构成庭院。家庭本身就要构成一个社会,成为一个有着等级秩序的社会空间。这便是第二个字“庭”所表达的符号意义。“庭”是由“广”和“廷”两个部分构成的。“广”构成了一个半开放性的空间,位于这个空间的中心的“廷”字便带有权力的象征,它预示着一个家族里要有核心,即维系家族得以有序发展的力量。“廷”在中国古代常与另外一个词——“朝廷”——连用,意指皇权的行使之地,也即中国权力的行使之地。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作为中国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既指个人存在的物质条件,也指个人被承认的社会空间。在自然和社会的构建秩序中,家庭是最基本的单元,又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最重要的单元。因此,在“家”字之前加上一个“国”字,它就对等于法文中的“Etat”。国家是一种公共秩序的存在,中国古代国家的代表就是皇帝和朝廷。但皇帝和朝廷所代表的国家又是以“家”为基础的。当家庭的秩序得到遵守时,依照“家庭“的秩序和空间的道理构建的国家便是一个太平的国家和符合礼治的国家。
由此可见,家在古代中国政治和法律含义中是自然秩序和国家秩序的核心要素,家是将这两种秩序予以关联和和谐化的最重要的因素。 “家”是中国私法最基本的单元,又是作为公共秩序的国家的基础。因此,家是自然秩序,是个体存在的私人空间,但“家”更多地是国家存在的单元。“家”的秩序要尊重自然,国家也应当尊重“家”的独立和自治。在中国传统社会,家庭内部规则和宗族规则是国家法必须尊重的,家庭的秩序构成了中国古代礼法的重要规则。但是,如果当国家本身处于危机之中,或者皇帝或朝廷的意愿与家庭的意愿发生冲突时,个体和家庭必须服从国家和朝廷意志。由此,中国的“家”既是自治意愿上的私法空间,又在公法意义上处于服从地位。家庭是自然法则、私法自治和国家意志的结合物。家庭的秩序是中国自然秩序、个人意志和国家发展的首要秩序。调整家庭关系与个体利益的法从来就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私法,它必须符合自然、个体良知和国家意志三者的统一性。
从文化和哲学意义上看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杨富斌教授
和睦的家庭是一个人儿童时期嬉戏的乐园,青少年时期成长的摇篮,中年时期奋斗的基地,老年时期休息的港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家便没有国;国家是家庭的集合,只有国家的繁荣昌盛才有家庭的幸福安全。 家庭生活的核心是爱,注重孝道是中国人的文化性格使然。“父父子子”、“夫唱妇随”的规训,永远蕴含着构建和谐家庭乃至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恒久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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