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程春明,法国Montpellier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兼职教授,«论公正»(Le juste,保罗 • 利科著)译者
现代汉语中的“司法”(la Justice)其实是一个舶来物,大致是在清末变法修律时期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尽管在唐代,中国就已经使用“司法”一词来表达主管刑事审判的行政官职,但在古代使用“司法”所表达的意义与现代中文意义上之“司法”存在着明显不同。
汉语的构词法中“司法”一词是一个“动词+宾语”结构的词,“法”是“司”的行动所指。
在汉语言中,依据甲骨文字形, “司”(sī)表示一个人用“口”发布命令,它包含负责掌握、处理事情之意。
“法”(fǎ)字中国古代写作“灋”。其中的“廌”(zhì)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它在法官审案时蹲坐一旁,如果谁有罪,就会用角去触他。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被触者即为“败诉”。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的神明裁判者“廌”纳入法的范畴,显然赋予了法的正直而无偏颇的价值内涵。
其次,在中国古代,“法”与“刑”的意义相通:古人对“法”的解释中有“法,刑也”的表达。实施刑罚、惩恶扬善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价值。 “法”字的构词法上右边是 “去”,去本意是“弃”、“逐”的意思。由于 “去”字在古文中由“矢”和“弓”所构成,有学者根据矢、弓上的徽记被原始人用以判断猎物归属的习俗,认为“去”意即“出示证据”;也有学者认为,就从矢、弓的意义上讲,“去”字更有“处罚”、“制裁”的意思,由此,法表达惩恶价值,从我国历代偏重刑罚的法内容上也不难看到这一点。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法经》的规定都是关于刑事犯罪方面的。在中国各朝,即使是用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手段,也都是以刑罚而非民事制裁措施的面目出现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中国,法与刑具有同一含义。这种观念对我国现代的重刑轻民倾向还深有影响。在中国社会的意识深处,将法律作为惩恶之工具还有十分普遍而深厚的社会基础。 另外,从“法”字的造型也可以看出,法是要追求公平——“法”字的左半部分是“水”,意味着“法”应该像“水”一样“平”。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司法”,主要是指掌管刑事审判和刑事处分的行政职位。“司法”侧重于刑事领域,而且负责刑事领域的官员是行政官员。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传统的司法总是掌握在行政官员手中的,它所关注的重点是惩罚。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RSS格式文章
打印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