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毅,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根据中国古代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所著之《说文解字》的解释,“司”的含义为:“臣司事于外者,从反后。”古代称有职事之臣为司,即指“有司”,是主管某个部门的官吏。“法”的古体字为“灋”,其意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后来的学者从中引申出“法平如水”的意义,从而与现代法律之公平正义的属性相对接。如此看来,“司法”从字面看来,即是执掌或执行有关法律之事的意思。但是“司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并非古已有之,而是晚清变法修律以来从日文中移植而来。
当然,中国古代没有“司法”或“司法权”的称谓,并不意味着彼时没有相当于“司法”的活动和制度,相反,如同中华法系在世界文明史上的辉煌地位一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同样源远流长,自成一体。其主要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最高的司法裁判权力归皇帝所有,皇帝在理论上拥有生杀予夺的无限权力。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基层司法(例如明清时期的州县两级)与行政合二为一,即行政长官亦是司法官员,州官县令在征税催粮的同时,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第三,因中华法系“礼法合一”、“引礼入法”的特点,儒家学说中的德主刑辅、慎刑恤狱、原心论罪、亲亲相隐等,不仅转化为某些法律条文,更成为指导司法的基本原则。最后,以现代法治社会之公平正义的标准来看,中国古代的司法显然存在着诸如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幕吏擅权,操纵司法;民事与刑事不加区分;缺乏合理而公正的程序设计等等弊端。
清末的变法修律拉开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大幕,中国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包括司法制度开始师法西洋(也包括东邻日本),艰难转型。“司法”这个词正是对应于英文中的justice,但是从汉语字面上看,只是表达了“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面,却不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另一面。这种“词”与“物”之间,中文与西文之间的凿枘不投,恰恰体现了法律移植中的困窘,也在某种程度上预示了司法变革在中国的坎坷命运。
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中华民国现代司法的创制大致是一脉相承的,也就是说,晚清变法虽然未能挽救清王朝的命运,也没有在现实中得以广泛实施,却为后来民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石。具体说来,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一是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大理院与各级审判厅专职司法裁判;二是废除酷刑和刑讯逼供制度;三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分离。中华民国则在此基础上,更加全面地移植西方制度,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司法制度和机构体系。
1949年以后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迥异于前朝,所以在法律制度上采取了“破旧立新”,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政策,清末以来司法改革的制度成果被荡涤一空,人民的、革命的司法取代了旧司法。及至文革中的砸烂“公检法”,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虚无主义时代。
1978年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伴随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化,和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治国方略,司法机关不仅得以恢复重建,而且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宪法,当代中国的司法机关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在现实运行中,法院和检察院同时还要接收各级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政法”是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概念。中国的司法部并非真正的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狱、公证、律师、普法等事务。
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特别是肖扬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期,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改革进入快车道,从庭审制度改革到法槌法袍,再到法律共同体,这种以西方制度和理念为导向的改革,依其逻辑最终必然指向司法独立。但是司法独立背后所预设的三权分立,显然与当前的执政党理念以及现行宪法相冲突。所以,中国司法的未来走向尚难料定,但无论何时,“司法”总应当是与“公正”不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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