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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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

发布于 : 2006年5月18日

如果说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机构的建立起源于“旧体制”时代,那么是法国大革命给予了这个国家机器一个法律构架,它借助1790年10月16日和24日法案,使国家机器具有一个独特的法律地位。因为该法案禁止法官干预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否则就是越权。该项禁令本意是防止法官干扰国家政治生活和立法生活,如“旧体制”时代议会曾做过的那样,但是它导致了在公法、行政法、与私法(有关私人的法律)之间划出了界限,并且还创立了两个平行的司法机构(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这两个司法机构始见于第一帝国时期,后来在十九世纪逐步发展完善。两个体系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各自的职责范围也不尽相同,首先是因为国家干预范围的扩大,后来国家干预弱化,但是这两个平等的司法体系始终存在,并且得到巩固,成为法国一大特色。其它任何自由民主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的自由民主国家,都没有实行如此明确界定职责范围的双重司法体系。
将国家行政机关置于公法管辖之下,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公民不提供任何保障。行政法颁布之时,正是上诉到司法机关(首先有最高行政法院3,其次是行政法院,后来在1987年才成立上诉行政法院)的纠纷不断增加的时期。行政法官由此具有跟司法法院同行类似的地位。
这些法院,通过执法监督,根据源自基本人权判例法的基本原则,建立起一个对被管理者实施保护的体系。该项法律建设,对行政机关和法规权威而言,早在针对各项法规真正进行违宪审查(1971年)之前,就已为公民提供了保护。

3 法文名称字面翻译是“国务院”,但该机构实际职能是最高行政法院。所以,为避免读者误解(因中国政府国务院的职能完全不同于法国体制下的“国务院”),故译文中将该机构名称按其实际职能译为“最高行政法院”。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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