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在中国,刑罚从很久就被作为一个治理手段。 从而可以说其演变反映出中国治理原则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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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发布于 : 2009年2月12日 / 最近更新 : 2009年2月13日
在中国,刑罚从很久就被作为一个治理手段。 从而可以说其演变反映出中国治理原则的演变。

作者: 郑佳宁,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法国巴黎第一大学(Université Paris I Panthéon-Sorbonne)访问学者,程春明教授的学生。

中国的刑罚(la peine),产生在文字起源之前,作为一种治理手段一直依附于治国安邦的管理体系中,历经时代发展,慢慢演变,就中国的刑罚制度变迁来看,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人类制度文明的进步在历史长河中慢慢发挥着自己内在的规律。

从考究刑罚的词源入手,我们可以发现,刑字属于典型的象形文字,左边的“开”实质是“牢井”(prison)的象征,右边的是个“刀”,表明了“牢”与“刀”的处罚。考究其字义,除了表明了刑杀之意,还有治理(gouverner)的意思,《周礼•秋官•序官》的“以佐王刑邦国。”的“刑”就是治理的意思,表明是一种治国安邦的手段。罚字亦由两部分组成,左边的“詈”(injurier)是“骂”的书面语,加之右边的“刀”,就构成了罚的本意,“辠(音同“罪”)之小者。从刀从詈。”一个人持刀并没有行凶,但他持刀谩骂,构成了轻罪(délit),应当受到惩罚。所以罚轻于刑。根据《词源》记载,刑与罚有所区别,刑指肉刑、死刑;罚(amende)指以金钱赎罪。后来,刑罚合在一起泛指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

就刑罚的方式,古代的中国是一个刑种和刑具丰富的国家。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封建社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在各个王朝,尤其是朝政黑暗的时期,刑罚总难免摆脱酷刑的阴影,比如凌迟、炮烙、枭首、弃市、株九族、五马分尸等,为统治阶级所运用,对罪犯进行了残酷的折磨,也诞生了诸多的酷吏。

刑罚作为对罪犯的威慑、惩罚和教育手段,在中国古代统治实践上成为了折磨罪犯,维护王权的方式,与现代刑罚以人为本的教化功能往往大相径庭。纵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大体是从奴隶制的故意毁损罪犯的身体发展到封建制的带有精神惩罚和肉体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演变。发展至当代,中国的刑罚体系已经彻底废除了纯粹的肉刑,突出了教化功能,对罪犯限制人生自由,或处以金钱、政治资格的处罚,最后还审慎运用剥夺生命权利。

然而,刑罚是否应当存在以及刑罚的作用到底多大?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各派学说就众说纷纭,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就主张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儒家学派则主张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家学派则主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认为应当减少刑罚。

其实,刑罚与犯罪一直并存,犯罪也并未因为刑罚而彻底消除,重刑的朝代也往往是盗贼四起的景象,关键在于“仓禀足而知礼节”,国富民强即可治国安邦。考察中国刑罚制度和刑罚思想的演变进程,可以发现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强大,刑罚制度也走向更加文明。这对于我们今天实行轻刑化和减少死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凸显了人是目的的真命题,进一步印证了德治为基础,法治为治理底线相辅相成的永恒法则。

程春明于2008年10月28日溘然辞世,使中法关系在法学领域留下了一大片空白,因为在长期的致力于双方对话和理解中,他始终是一位自由而能干的合作者。作为蒙彼利埃大学的博士生,他曾在米歇尔.米亚勒教授的指导下进行博士生的研究学习。程春明的学术造诣精湛,他总是使所处理的研究问题视角透彻。他同样也是我们上海中法法律公证交流培训中心活动的一位忠实参与者。为了理解法国法律文化的精髓,他翻译基础哲学著作的工作便证明了不懈探究本原的热情。

西凤, 上海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法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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