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维权途径

本文之目的在于简要概括地介绍严格意义上中国的维权途径,即展现中国公民和非中国籍侨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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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维权途径

发布于 : 2008年5月1日 / 最近更新 : 2009年1月15日

本文之目的在于简要概括地介绍严格意义上中国的维权途径,即展现中国公民和非中国籍侨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

 诉讼维权

维权首先是通过诉讼维权。向法院起诉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

所需步骤

民事和行政方面,所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未成年人在内都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者在不具备书写能力时提出口头起诉。

刑事方面,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报案或举报 [1]。

有管辖权的机关一旦接到起诉或报案等材料,应立即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可以受理和处理。

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审查材料后决定不立案受理的受案机关再次审查材料。

法院及有管辖权的机关的立案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有义务审查其收到的材料以决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可以立案 [2]。

在刑事案件中,收到报案材料的机关应该对材料所涉及事实的刑事性质进行评价,确定犯罪的客观证据存在、未过追诉时效且嫌疑人不享有豁免权。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当(有管辖权的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3]。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要审核起诉针对的是明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如对请求离婚的要求结婚证,对于有房租纠纷的要求租赁契约)。

在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国防或外交等国家行为,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强制力的规章或决定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 [4]。

诉讼维权的费用

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向法院起诉且获法院立案的个人或单位应该支付诉讼费用 [5]。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和证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出庭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等)。

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需根据不同的方法计算,差异很大。

例如,包括离婚在内的花费最少的民事案件 [6]的案件处理费在50至300元人民币之间,劳务纠纷类案件最少的案件处理费才10元,而行政案件最少的案件处理费在50元至100元之间。这些费用比较低廉,不构成诉讼维权的障碍。然而,一些可能的鉴定费、交通费和律师费会比较高。

为了克服这一困难,那些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人可以向法院要求缓交、减交甚至免交诉讼费用。

实施上述步骤的困难

中国每361 000个居民才拥有一个法院 [7],法院的数量较少。另外,某些地区的发展滞后及基础设施匮乏导致百姓信息闭塞,在诉讼维权方面也存在困难。为了缓解这一困难,中国近几年来特别提倡巡回法院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使法官到达最偏远的地区就地处理和审理当地居民的案件 [8]。

除了地域制约以外,中国还存在不容忽视的心理制约。并非所有的中国人都习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特别是农村居民,而后者正是巡回法院制度努力的对象。

这种状况的形成既源于长时间来中国法官的唯一手段是动用刑罚 [9],从而使法院传统上成为人们竭力避免的场所;又源于人们对被斥为无能和腐败的司法机构缺乏信任。

虽然人们对法院存在不信任,法院受理案件的数目自90年代初开始就翻了一番。这个数字近几年并未显著增长,但是上诉程序的激增以及公众和政府对中国司法机构改革的关注都表现出人们对于司法机构更多的期望以及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来满足这种期望的意愿。

 其他维权途径

在中国,诉讼不是主张权利的唯一手段,无论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或商事案件都如此。为了应对中国诉讼普遍增长的现实,人们呼吁发挥司法替代措施的重要作用。

信访

中国的传统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惯,即当人们自认为是某不公正行政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在任何司法程序之外,向其上级机构申诉。这种习惯可以上溯至封建时代。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起一些处理信访申诉的机制,这些机制被认为能够确保公民的请愿权。信访机制有宪法依据 [10]。在胡锦涛主席的倡议下,2003年建立起一个包括国家信访局等在内的28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这标志着信访新机制的出现。国家信访局成立了5个专项工作小组 [11]负责接待信访。法院本身也接待大量的信访 [12],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公布了一份细则。

近几年来,通过信访形式向政府和法院申诉的数目迅速增长,大部分信访针对的是地方政府 [13]。每年信访申诉的数字虽未公布但已远远高于每年法院处理的行政案件数 [14]。

信访制之所以相对于司法诉讼处于优势地位,既源于信访的历史久于司法诉讼,又源于申诉人不愿意与行政机构直接冲突。但有人谴责信访制扰乱了法院的工作并绕开了司法程序。

人民调解

在中国还有另一种古老的实践,即在司法组织之外由第三人主持的民事纠纷调解。50年代初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而令调解制度正式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至今仍存在 [15]。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村民委员会(农村地区)、居民委员会(城市地区)或者单位(企业中)建立的非政府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力图解决的是其所在地区或者企业内的民事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受过法律基础教育的当地居民或志愿者组成。人民调解活动在当地司法所的监管下进行,由基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依据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及公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自从成立以来就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上个世纪70年代,大部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的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活动局限于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特别是家庭类纠纷,90年代和21世纪初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的数目下降了。过去在50年代至80年代,大部分民事纠纷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的数目低于法院处理案件的数目。而且法院还负责处理人民调解失败的案件。

中国现有840 0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4 980 000个人民调解员。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的数目自2004年以来再度上升,现已达到每年约四百五十万件,而且官方公布的调解成功率为95%。中国政府近期又确认有发展非司法调解制度的意愿。最后还应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活动在近十年间始终保持快速增长 [16]。

仲裁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叶以来,商业及劳动法类仲裁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中国商业仲裁的发展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更具有中国特色。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在调解失败后再申请仲裁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1996年至2004年间劳动争议的数字增加了四倍多,同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劳动争议数增加了7倍多,从而表现出仲裁手段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活跃。

2007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增强仲裁裁决对雇主的约束力和取消过去有时非常高昂的仲裁费用,巩固和便捷了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手段的应用。

 辩护权的行使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叶及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辩护权的发展引人注目。

辩护人的资质

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被告人都有权委托一个或两个人在诉讼中为其辩护。担当辩护人的可以是律师、公共机关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法院认可的任何公民。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因困难特别是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一名辩护律师。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律援助逐渐得到制度化的发展。

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在中国得到了发展,然而绝大部分中国的诉讼当事人在经济上还是无法负担律师的服务费。

中国政府1993年就首次提出法律援助,自此法律援助的法律基础就不断得到扩大和巩固。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特别界定了法律援助的性质和目的:即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享有获得(免费或费用低廉的)司法服务如法律咨询和建议的权利,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获得行政辩护和民事辩护的权利,虽然程序法中还缺乏最后这一方面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是在地方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全职律师或者是这些中心指定的律师。

此外,与司法部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在已经有3000多个政府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 [17])同步的还有自1995年起出现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一些私人律所或者高等教育机构)的活动。这些中心能够向有需求的中国公民提供和政府所属的中心近似的法律援助服务,有时还特别针对某些困难人群(流动务工人员、妇女、儿童等)。

对于外国人

中国的程序法和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的《办法》按照对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 此外,中国还签署了维也纳公约,该公约第36条规定派遣国领事馆可以对在外国遭监禁的本国侨民提供帮助。

这种帮助的内容在于检查当地现行法律赋予被监禁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被逮捕或监禁的外国人因此有权与本国的外交机构联系,而且负责执行逮捕的人员应予以协助。被逮捕和监禁的外国人每月还有一、两次接待亲属以及和亲属通电话的权利。刑期为6个月以下的外国人,只要家在中国境内,还可以获准回家探亲 [18]。

外国政府既不能对中国司法案件的实体进行干涉也不能干扰中国司法的运行。

中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没有对外国人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项通知却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人,而且如果外国籍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为其辩护,有权享受法院指定的一名律师的服务。实践中对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正是采取这种形式。

另外还需要指出两点与外国人在中国诉讼有关的事项。第一,法庭使用的语言是普通话,与翻译有关的费用由翻译的受益人承担 [19]。第二,只有中国籍律师有资格在中国从事律师职业。因此在中国的法院里,外国人不能由非中国籍的律师代理。

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的发展
  • 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布在全国建立无偿法律援助的计划。
  • 1996年12月18日,司法部建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
  • 1996年,《律师法》第六章对法律援助作出专章规定。
  •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该为其指定一名律师(第4章第34条)。
  • 1997年5月10日,司法部向全国所有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一份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法律援助中心。
  • 1997年5月,建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
  • 2005年9月6日,财政部和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的暂行办法。
  • 2007年12月17日,司法部宣布正准备制订一部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标准,将明确法律援助的方式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规范。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

[2]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这一决定应该在7日内作出。

[3]某些中国专家批评这一条款,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太不细致,而且法官们对这一条款进行狭义解释,使得受理和实际得到审判的刑事案件的数目很低。实践中,对于并没有直接肯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疑案,公安司法机关倾向于不予立案。相关内容见李玉萍,《公诉案件立 案标准新探》,载于《法学杂志》,第23期,2002年11月。

[4]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是哪些行为。但是自2000年3月10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此类不可受理的行为。

[5]国务院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中明确了诉讼费用的总额和交纳程序。

[6]不包括价值超过10 000元的财物。

[7]法国的比率是每82 000个居民就有一个法院,这个比率是中国的四倍多。

[8]相关内容特别见刘杰导演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2006年。

[9]见本期专栏《丛字到法》。

[10]宪法第41条。

[11]有一个专项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问题。

[12]1999年创纪录地超过一千万,此后,法院接待的信访数目就开始下降。

[13]信访者有时不惜专程赶到北京向中央政府申诉。这促使多数省政府在北京设立办事处,负责接待远程赶来的信访者,处理他们的请求,促使他们返程归乡。

[14]2006年,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和来访就将近四百万件,而法院一审结案的行政案件才不过95 052件。

[15]宪法第11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1998年11月4日法律界定了其性质和职能。

[16]从1996年至2004年,由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数目增加至近4倍,从24 000件增至超过80 000件。

[17]1995年只有5个政府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2000年有1248个,2007年有3259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法律援助划拨的经费从1999年的不超过五千万元增长到2007年的五亿两千万元。

[18]关于中国法律规定的回家探亲的详细情况,参见本期专栏《时讯》。

[19]但是,为一个少数民族中国人翻译某种地方话的费用由法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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