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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受教育权

发布于 : 2008年9月1日 / 最近更新 : 2009年1月15日
本文的目的并非探讨中国的整个教育问题,而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历史回顾

中国官方教育体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十六世纪的商朝时期(公元前1523-1027年)。这种教学最初是贵族阶层的特权,以“六艺”为主(礼、乐、射、御、书、数),而从公元前五世纪起则专注于四书五经的学习,这些著作探讨的是社会、统治、个人行为的准则,构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

以儒家思想为中心的教育在中国社会植根下来并且维持了两千年时间。它培育出一批精英来,其中大部分人都将成为皇家官员,并不允许每个人都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然这个概念在当时也是不存在的。当时的绝大部分中国人都是文盲,而帝国的作用并不在于教育其民众,而仅仅是管理民间和皇家各个等级的考试。

因此在很长时间内,教育都只是少数男人的事情,而女人更是特例。当富家男孩从7岁起开始接受启蒙时,女孩子往往被文化教育拒之门外,而只能学习将来如何担负起妻子和母亲的任务。

一直要等到20世纪初才设立了以教育最广大的人群为己任的教育体系,此时已是清朝末年。中国当时经历了一个立法改革时期,其目的是实现自身现代化、面对上个世纪中展现出技术和军事优势的西方列强和日本而求得生存。

1903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条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教育体系。《奏定学堂章程》(皇家教育条令)建立的教育系统分为初级教育(9年)、中级教育(5年)以及高等教育和大学教育(6至7年),在这个体系中儿童6岁入学。

这个体系还被称为“癸卯学制”,即指其建立的那一年 [1],但它并不是以让所有儿童入学为目标。因为如果一个儿童能被一所学校接纳的话,必须有一个当地官员为其作担保。只有少数儿童才能获得这样的优待。

1913年,在废除帝制后,一项新的教育体系得以确立,取消了每个意欲入学的儿童都必须有一个担保人的规定,使教育成为义务制,宣布女孩和男孩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允许在小学教育中男女同班。

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共产党重组了教育体系并且确立了至今仍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然而教育体系并没有躲过毛泽东时期的政治动荡和变化的影响。直到80年代起,中共采取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务实方针,中国的教育体系才经历了协调的演变,而这正是建立在越来越注重对受教育权的保护的法律基础之上。

 宪法和法律基础

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1995年的教育法和1986年第一次颁布、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都是保障和明确这项权利的参照文献。

从80年代初以来有关基础教育的立法演变
  • 1985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教育结构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负责的原则;
  • 1986 – 第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
  • 1993 –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直至2000年年初该文都是教育改革的参考文件;
  • 1995 – 教育法;
  • 1999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该文件成为中国21世纪初教育演变的参考性文件;
  • 2006 – 对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中国的受教育权的概况

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有权利接受9年义务教育(小学6年加上初中3年 [3])。该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必须建立起一个能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实行的财政体系。

儿童满六岁后必须上学(在不发达地区为7岁)。为了促进所有学校的平衡发展,地方政府的教育部门无权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也无权划分重点班和普通班。这些区别对待的做法在1986年该法律实施之前是很常见的,当时教育资源短缺,地方教育部门将资源有限拨给某些学校,以培养出能进入最好的大学的学生。

义务教育法还禁止基础教育入学前的一切考试行为。

 教育的内容

课程的内容和组织由教育部负责。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得到教育部的批准,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

中国的该法律本身决定了教学的主要纲领。 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中国的教师们身负的道德教育者的责任,并将道德教育作为学校使命中最重要的元素 [4],而教育法则在其最前面的条文中写道,“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所有这些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除了符合官方思想之外,中国教育的另外特点,就是表现为一种为现代化和国家发展服务的教育,不仅仅关注学生的智力教育,而且明显地对政治道德教育十分重视。

 学费免收

1986年的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期间学费免收,但对教育的资金问题并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因此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得到实行,一些学校继续收取学费,而另一些,有时候就是上述学校,开始收取各种“杂费”(建设费、维护费,等等),当时都避开了法律规定。

2006年的修订重申了在9年制义务教育期间禁止收取上学费用,不管是“学费”还是“杂费”,并且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建立起有保障的公共基金,用于义务教育,免收费用逐渐得到实施 [6]。

因此,从2006年起西部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免收学费,东部农村地区从2007年开始,城市地区从2008年开始。这表明了在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尤其对于那些往往更为穷困的农村家庭 [7],但对于某些城市家庭来说,城市里的学费比农村通常要高一些。

购买教材的相关费用并没有取消。中央政府的物价和出版部门制定了这些教材的参考价格,在这个基础之上省级相应部门再决定实际价格。

为了促进最贫困居民的入学,教育部为贫困地区学生提供购买教材的资助。小学学生每人70元,初中生每人140元,2008年这笔资助金额分别上涨为90元和180元。

 办学自由

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由私人或社会组织在私人资金的基础上创办学校。但这些学校被视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且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那么这些学校必须像公立学校一样,将宗教和教育分开来。

因此在中国,并没有选择让儿童接受宗教教育的权利 [8]。 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国唯一允许存在的宗教学校是那些培养僧侣的学校,成立一所这样的学校的条件非常严格,很有约束性 [9]。

 教学语言

教学语言是汉语(普通话),但在那些属于同一民族的少数民族学生 [10]占多数的学校,可以使用该民族的语言进行教学。但教育法还是强调在学校里使用普通话。实际操作中,普通话在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都是以普通话教学为主的,尤其是从初中开始。

最新的法律 [11]中规定的目标是实行一种“双语”教学,既能推广普通话,又能维持少数民族语言的活力。这种双语教育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形式:采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来教学,普通话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来教授 [12];或者是用普通话教学,而民族语言作为辅助教学语言或是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来教授。

 残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残障儿童的受教育权由义务教育法第19条予以保障,该条规定必须为有视力、听力或智力障碍的学生建立专门学校(或班级)。根据同一条款,这些学校必须配备有必需的设备并适应残障人员的需要。

普通学校必须毫无歧视地接收残障学生或者那些有能力正常上课但有一些特殊需要的学生,而且必须对这些学生的学习及健康的恢复予以必要的援助。

2006年在中国一共有1605所特殊学校,接待363 000名学生。2007年10月,中央政府宣布在未来三年内将投资6亿元,用于增建190所这样的学校,尤其是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如果要让所有拥有30万居民以上的城市都能至少配备一所这样的学校,那么还需要建设1150所。

 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所有的中国公民都隶属于一个居住地,他们在该地进行户籍登记,并且不能自由更换。他们属户口所在地的行政管辖,以享受一些国家政策,其中就有义务教育。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主要属于地方级行政机关管辖。

然而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口(约1亿5千万人)由流动性的劳动者构成,他们离开了自己的官方居住地去其它地区工作。这种人口流动往往是从农村流向城市。孩子们有时候会和跟随父母一起流动,因此他们就会处在自己所属的教育体系之外。这些孩子的数目在2000年时已经达到1980万 [13],对他们而言,就存在着如何得到义务教育的问题。

为了回应这个问题,1998年公安部和教育部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这些条令规定流动人口的子女可以在他们实际居住地就地入学。但是,这些民工父母为了给孩子注册必须办理复杂的行政手续、缴纳特殊学费,学校有可能给他们的孩子进行特殊的、甚至实际上带有歧视性的教学,这些都限制了该办法的有效性 [14]。

为了绕开阻止民工子女融入公立学校的这些障碍,满足日益增长的这部分人口的需要,招收流动儿童的私立学校数量日益增加,有时甚至就是由民工们自己创办。然而在1998年的办法中只有一条是针对这些专门学校的 [15],有时候这些学校甚至要面对一些试图规范其行为的专断的行政决定。

为了促进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学习,中央政府在2003年对他们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化。此外2006年的义务教育还确认了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进入其实际居住地的学校学习。地方政府实施这些规定的程度将决定这些专门性的私立学校的未来,今天它们在流动儿童的入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犯的受教育权

一个正在刑期中的未成年人不应该被剥夺其受教育,正相反,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教育少年犯人。

教育法第39条规定未成年的犯人有权接受教育。此外,未成年犯服刑的“劳教所” 应该与学校和相关的行政机构合作,使未成年犯能够享受到义务教育 [16]。

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重申了未成年犯的受教育权,该法律颁布后,未成年犯的这项权利的实现得到了加强。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儿童的受教育权

中国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针对的都是中国儿童。根据教育部1999年颁布的规定,长期在中国居住或工作的外国父母可以申请让他们的子女进入中国的公立小学或中学学习。如果这些学校同意接收的话,它们必须申请省级教育、外交和公安行政机构的许可。

在中国暂住的外国学生必须自己找到一个成年中国人或外国居民来为自己担保。

省级主管机关要负责确定适用于这些儿童的学杂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高于中国学生缴纳的费用。因此,正在开始对中国儿童实行的教育免费并不能保证对外国儿童适用。

在教育的内容方面,除了汉语的教学以外,学校通常不可以对外国学生进行特殊教学。外国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除了一些政治和伦理课。

在北京,从2003年起,所有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都对外国学生开放。此前直至当时,仅有三种类型的学校机构可以接受这些外国学生:4所由大使馆创建的学校,11所由外国组织创办的国际学校和25所获得了市政府批准的中国学校。

2007年在上海也实行了一项类似的开放措施,这里此前已经有150所中国的公立学校向外国儿童开放。

 结论

在将近3000年的时间里,中国的教育都只面向及少数的精英阶层。全体公民的受教育权这样一个概念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来到中国并为人们所接受。直到那个时候教育主要还是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中心,而教育的这种大众化便伴随着教育内容的现代化而进行。就像在其它国家一样,中国的受教育权也与自我教育和为民族实力发展作贡献的义务齐头并进。

今天,中国总体上实现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小学入学率达到99.27%,九年义务教育的的入学率越位75%。但问题仍然存在:学习的费用至今仍使得教育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一项昂贵的权利,某些人群(流动人口、贫困地区人口)的特殊处境是他们很难收到教育,教育质量往往被认为有待提高。

从2000年初起,中国的中央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规章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要判断收效如何 [17],目前为时尚早,尽管人们已经能感受到某些积极效应。但除了接受教育方面的进步之外,教学内容的改变将成为核心问题。

在中国,教育始终都是国家发展和实现理想的官方工具,只是这种理想已经不再是儒家的理想而是社会主义理想。因此,中国共产党将在这方面继续发挥其影响力。


[1]中国传统历法以60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干支纪年,每年都有不同名称。 “癸卯”年是该周期的第40年。例如1843和1963年就都是癸卯年。

[2]第12条规定“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第49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3]初中之后是三年的高中阶段。

[4]义务教育法第36条。

[5]中国的小学生往往戴着红领巾。红领巾意味着他们是“共产党的接班人”。

[6]根据该法律第61条,明确规定了免费的实施方式将逐步由国务院决定。

[7]有证据表明一年的学费相当于一个农村家庭年收入的四分之一(2005年的学费为800元,农村家庭收入为3200元)(10元=1欧元)。来源: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

[8]中国1992年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有关儿童权利的公约,其中包含了父母有选择其子女所接受的教育的自由的规定,但没有任何法律将这些规定转写入中国法律中。

[9]宗教与教育的这种严格分离并不妨碍国家有时在学校教育组织上采取一些灵活性。因此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办了一些女子学校,以适应回族穆斯林宗教信仰,促进女孩的入学。

[10]中国的官方统计有56个少数民族,约有1亿5百万人口,约占中国总人口的8.41%。

[11]例如2005年修订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12]现有使用蒙古语、哈萨克语、藏语、维吾尔语和朝鲜语的教学规划。

[13]这个数字如果其增长速度与总流动人口增长的速度一样的话,2000年以后可能会翻一番。

[14]招收流动儿童的学校便可以开设一些专门针对这部分孩子的班级,教学工作由一些退休教师承担。

[15]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发提供了一个更笼统的框架,并没有意识到为流动儿童开办的学校的特性。

[16]1994年的监狱法第75条。根据这项法律,监狱和劳教所必须配备自己的教学场所。

[17]免费的实施能否成功主要将取决于政府是否愿意向教育领域进行更大投资。2004年,中国仅仅将国内生产总值的2.8%用于教育,而联合国的建议是至少投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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