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婚姻家庭

这篇文章讨论处于政治意愿和社会演变之间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实质和作用。作者强调女性地位的转变对于20世纪中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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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婚姻家庭

发布于 : 2008年4月1日 / 最近更新 : 2009年1月15日

这篇文章讨论处于政治意愿和社会演变之间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实质和作用。作者强调女性地位的转变对于20世纪中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重要影响。

作者: 罗瑶,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潘提翁索邦第一大学博士学生

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至公元20世纪初的清朝,中华文明历经了数十个朝代,绵延了4000余年。这期间,虽然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显现出了不同的特征,但就婚姻家庭制度角度而言,却变化不甚明显。

受儒家意识形态的支配,中国传统社会奉行“家国一体”的观念,家族制度在社会政治、经济、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的家庭结构 [1]。家庭除了发挥着生育及传宗接代、满足性生理需要 [2]、赡养等功能外,还是基本的农业自然经济单位,并具有特定的政治功能 [3]。其中,“生育及传宗接代”的功能是中国古代家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功能。以此为依据,中国传统社会构建了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首先,就婚姻关系而言,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结婚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要求,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即使是男性,也不享有婚姻自主权利。其次,就家庭成员关系而言,奉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实行家庭财产共有制,家父享有财产管理权。有多名男性子女的家庭,在男性子女成年后,按习惯法进行分家析产;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被要求“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基本无权利可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被认为是“封建的”、“罪恶的”,由此,国家开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律、甚至运动,在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开始发生深刻而深远的变革。下文将以1950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为线索,对1949年之后的中国法律及中国婚姻家庭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一、1950年婚姻法与中国婚姻家庭 [4]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毛泽东思想开始指导中国的发展进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的变革相适应,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启动了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变革:首先,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权”,是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模式发生深刻变革的首要原因。

50年婚姻法以“废除父母包办强迫婚姻”为首要任务,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及“婚姻自由权”,要求“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并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权”的确立,从根本上否定了将婚姻视为“合二姓之好”、须遵循“父母之命”的中国传统婚姻模式。由此,个人权利意识开始在婚姻关系中觉醒,“父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开始坍塌,夫妻配偶关系开始在家庭关系中的显现出其核心性意义。正是在此基础之上,60年代中期中国家庭核心化基本实现。

50年婚姻法颁行之后,国家发动了历时3年的宣传贯彻运动,直至50年代后期,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婚恋观开始得到广泛的认同。然而,须补充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50年婚姻法虽然确立了“婚姻自由权”,但从在某种层面上讲,它否定个人的“性权利”:一方面,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将婚姻的效力建立在性能力之上,其本身就意味着对性自由权的否定;另一方面,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均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是决定个人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婚外性行为甚至构成犯罪。须补充指出的是,尽管对个人性权利的否定,其消极意义是确定的,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源自远古的“性禁忌”观念,对于这一时期中国家庭结构的稳定,对于这一时期中国女性地位的提高,不能不说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二,虽然50年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自由”,并且受此影响,52、53年中国经历了的第一次离婚高峰期,然而,此后的20多年期间,离婚一直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歧视,影响着个人的发展,离婚自由实际上仍然是纸上谈兵。1979年,全国离婚总数为31.9万件,离婚率仅为千分之零点六六。

其次,50年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显著改变。

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并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采用“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等。应该说,20世纪50年代及其后相当一段时期,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等”的要求。

须注意的是,中国女性地位发生的上述改变,50年婚姻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是其一方面原因,但除此之外,这一时期的其他相关制度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甚至更为基础的作用。例如:在一系列废除私有制的运动中,女性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权利;50年代的《宪法》、《选举法》等都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样的政治权利;国家启动国家机制以特别维护推动女性权益;此外,这一时期,人们开始认同女性的就业权利,国家也采取一定方式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女性就业率开始迅速上升……

以上同时可以看出,中国女性在这一时期所取得的权利和地位,从本质上讲是国家强力推行的结果,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虽然能迅速提高女性地位,但由于没有能够提供出新的意识形态上的指导,中国女性地位的这种改变也就仅仅是暂时性的、表面性的。事实上,毛泽东思想对于中国女性的最大贡献在于它肯定了女性的“社会性”,即确立了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但是,它没有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否定女性的“妻性”,由此,这一时期中国女性在参与社会劳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仍然承担着家庭中的绝大部分劳动,面临着家庭和社会的双重挑战。此外,毛泽东思想也没能够解释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没能够提供出一般性的、用以指导女性解放的思想体系。系统性的女性主义思想的缺乏,仍然是今天中国女性在寻求男女平等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二、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改与中国婚姻家庭

我们可以将1980婚姻法颁行至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生效这20年中国婚姻家庭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第二阶段从90年代初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

在第一阶段,8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计划生育原则”对中国家庭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80年婚姻法是邓小平先生经济改革的结果,它继承了50年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婚姻自由”、“保护女性”方面,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不是特别明显。但80年婚姻法所确立“计划生育原则”却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家庭模式。

20世纪50、60年代,由于毛泽东领导的中国政府鼓励生育,中国的出生率明显上升,人口比例也明显年轻化。50年代,中国女性的总和生育率达到5.88,53年中国家庭户均人口为5.3人。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出现人口压力,政府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以此为背景,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将计划生育作为了法定义务。计划生育的实行,使得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按1990 年人口普查结果,中国家庭户均人口为3.96人。家庭结构中两代人家庭占66%,三代人家庭占17%,三口之家逐渐成为典型的家庭模式。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凸显出来,男女婴性别比开始失调,并越来越明显。此外,计划生育在全国范围的普遍推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婚姻观:一些接受了更多文化教育的中国人,开始强调婚姻的感情要素,开始将“婚姻”与“生育”相区分,开始学习调剂“个人权利”、“婚姻”以及“生育”的关系。一个典型的表现是,在北京等部分大城市,于80年中、后期出现了丁克家庭现象。

在第二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改变,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裂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开始经历西方20世纪中叶所谓的“家庭危机”。

第一,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1980年中国离婚总数为34.1万对,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5年为161.3万对。应该说,产生这一阶段离婚高峰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不可忽视的因素有下面几个:财富重新分配所带来的巨大收入差距、性权利意识开始苏醒、部分经济自足女性的地位的提高。

第二,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地位受到挑战。首先,由于女性主义思想的缺乏,中国女性面临前所未有的选择困境。诚然,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少数中国女性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改变,经济地位也有了明显好转。但是,由于中国社会长期缺乏女性主义思想,一方面,绝大部分男性(甚至女性自身)都不认同女性在社会活动中的能力和地位,另一方面,社会观念普遍否定精英女性的生活能力,出现了诸如:“谁娶年薪十万以上的‘白骨精’”等问题的讨论。事实上,中国高知女性自身也往往缺乏女性主义思考,面临“事业”与“家庭”选择的困惑。其次, 由于财富重新分配中出现了男女的显著不平等,加之女性主义思想的缺乏,当今中国社会,不少女性将自身作为筹码以寻求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妻妾制度演变下来的“二奶”等现象也不为少见。旧封建遗留下来的事物,在现今社会却是法制和法律上的问题。传统家庭里的二房在现代虽是法律中不允许的,可是在现实中,某些妻子却默认着丈夫的“二奶”的存在。这个重演历史的原因不在于留恋传统家庭观念本身,而是在于过去传统思想方式仍在人们的脑海中遗留了下来,女性为了保障物质生活而重蹈覆辙。可以说,今天中国社会男女经济及权力上的极度不平等,是女性地位进一步恶化的根本原因。 此外,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影响着并将进一步深刻影响着中国婚姻家庭模式。性自由权的觉醒,已经使中国出现“婚姻危机”,它最终将把中国婚姻家庭导向何方,现在我们仍然不得而知。另外,同性婚姻等问题也开始在中国浮现,这些都将进一步深刻影响着中国婚姻家庭模式。

总之,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婚姻家庭发生了众多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导致了2001年的婚姻法修改。例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关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就于上述现象密切相关。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表征着“婚姻家庭危机”在中国出现,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始,未来的路还很长。


[1]另有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的家庭结构主要是“复合家庭”(或者说“大家庭”)。参见:言心哲,《中国乡村人口问题之分析》,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13页;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271页。

[2]在中国古代,性权利与婚姻制度紧密结合,禁止男女双方的婚前性行为,虽然男性有性交易的权利,但也被认为是不道德、不可取的。

[3]受“家国一体”观念的影响,家庭被认为是国家的基础,家庭的延伸即是国家。故有:“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

[4]此处讨论以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为时间背景,不包括60年代中至70年代末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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