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善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2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1998年取得证券律师资格,现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理事。
律师职业,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代理人”和“代言人”。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形式确认法学家“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诏令允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于是,一部分专门从事法律咨询、代替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庭辩论的“代理人”、“代言人”从“法学家”职业中分离出来,形成现代法意义上“雏形。
与欧洲大陆分离于专业的“法学家”不同,古代中国从事诉讼辅助职业的群体最早表现为并非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 “辩护士”和“讼师”。“辩护士”的职责表现在审判过程中,主要是利用自己的雄辩才能帮助当事人在庭上进行答辩;“讼师”的职责表现在审判之外,是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人。中国辩护士和讼师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民间自由产生发展到当权者通过立法确认的过程。当时辩护士只能代理涉及两类当事人的案件,一类是官吏,另一类是“老废笃疾”。“讼师”仅仅是指“识字”,代人书写诉状的人,并不一定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的职业也并不是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本位与纠问制的诉讼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古代中国缺乏孕育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的土壤。
新中国成立以后,立法对于中国律师的定位几经更改。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其中第1条就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从定义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当时中国律师职业同法官、检察官一样,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存在的,这种规定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对于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具有积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律师制度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和普通人诉求法律帮助的意愿,在这种大环境下,对律师职业的基本定位也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
1996年5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2条明确,“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至此,中国的律师定位实现了从对国家负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到市场主体的转化,逐渐开始彻底实现“两不四自”的发展道路,即不占行政编制,不靠财政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但是,这样简单笼统的定义也难免给人以律师仅仅是有偿服务提供者,容易背离对专业法律人员基本法律道德与理念的要求的感觉。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充实不能不说是新法的一大亮点。“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约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新修订的律师法并没有把律师推向一个完全市场化,只服务于当事人的地位,而是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概括性描述下,赋予现代中国律师三项职责,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突现了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社会价值。
三项职责的规定在三个不同的价值层面体现了律师在中国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在最基本的职责履行层面做到向当事人负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律师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律师职业来源最初的目的;在实体法层面,律师与国家司法系统并不是对立的,虽然是一个市场化的主体,但是律师也应当正确使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最后是在应然的价值层面,作为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专业人才,现代律师还应当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念发挥自己的专业作用。后两点的要求体现了律师区别于普通市场主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特点。三点社会价值的定位对中国律师在司法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律师职业的出现根源于民众对专业人士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需求,在形成之初更被赋予了追求法律理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国家以立法形式肯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国家立法及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社会的律师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律师在具体司法职责上又有着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中国社会状态的特殊性决定的。现在的中国还是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最基本表现在本土中国文化和改革开放需要与国际接轨之间的冲突和摩擦。于是,中国律师必须在两个不尽相同的社会背景下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其一是在传统的乡土或本土社会中;其二是在国际化的高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中。
先来看在第一个社会背景——本土中国社会中律师的作用。对很多普通人来讲,对于传统道德文化的是非认知很多时候会强于以市场经济和城市为主导的国家正式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与摩擦,虽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谁胜谁负的问题,或者说胜负在一开始就已经有定论。律师在这种冲突下的作用即在于构建两种文化沟通和交流提的良性空间渠道,在当事人按照传统的是非观念无法理解和接受正式的国家立法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使其明白法言法语背后包含的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的法学理念,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借用中国著名法学家苏力先生的一段话,“我们不应当将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效果仅仅理解为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还是一种真正的‘普法’,一种现代社会文明的教育,一种对人的训练,一种关于说话的场合、方式、口气、语词、态度的指教,一种关于权威、证据的辨认,一种新的生命和人格的操练,一种单兵教练式的规训。这种影响将远远超过一次以某种奖励作为支撑的‘普法’讲座。”作为中国律师在司法建设中的最基本的作用是其他同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职业者无法替代的。作为法律服务者,律师是作为当事人的辅助者与他们具有相同的利益,而非高高在上或处于对立面,非常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作为法律最广泛的实践者,他们能接触到最大量和广泛的个体。作为当事人的司法行为实施辅助者,帮助国家司法制度建立最基础和重要的运作实施环境,尽量减少由于一般社会个体对立法的不理解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当然,这必须建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下。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有时候必须成为公权力的制衡者,在当事人受到国家机器非法的待遇时为维护当事人而抗争,这又尤其表现在刑事案件当中。
再看高度市场经济化背景下中国律师的作用。处于开放和转型中的中国,为了自身的进步与发展,需要选择性的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贸易的增加也必然导致因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行为大量发生。在一个日益专业化的社会中,一些法律的精细化和难于理解性是当事人很难想象的,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专业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执业律师是高度专业化与行业化的群体,他们会告诉当事人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肯定或是否定性评价,并且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律师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此,律师可以说是具有最多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群体,他们了解哪些立法是现实社会中需要的,怎样的法律规范最符合社会的要求,立法需要填补哪些在实践中遇到的空白。所以,律师应该逐步广泛的加入到立法的工作中,提出具有现实需要的立法建议,促进国家立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所以,总的说来,中国律师应该在遵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实施和维护户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总体社会价值定位下,发挥律师帮助缓和当事人和立法之间的矛盾,辅助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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