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文娟,律师,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的民间组织。作为一个工作于该中心并长期致力于推动少年制度探索的公益律师,我非常愿意借这样一个机会与中法未成年人保护人士分享对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解。本文试图通过三部分内容向读者介绍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从定义和理念上理解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落实机构的专门化探索、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主要内容。
一、 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理解和理念探求
“少年司法制度”一词的用法,在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共同体里似乎争议要少一些。但是,在这之外,争议还是很大的。笔者今年7月去福建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座谈会时,就遇到过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位官员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到底少年司法制度是怎么定义的。在中国,涉及儿童的概念有几个,如青少年、儿童、未成年人、少年等。只有未成年人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定义了的,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中国探索的少年司法也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为什么没有用未成年人审判制度而用少年司法制度呢?笔者推测,这可能来自于最初推动这些制度的人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作为探索依据。另外,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时,发现他们用的不是“child justice”而是用“juvenile justice”,这似乎也说明,用少年司法制度要比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更与国际接轨。个人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一词的使用,还可能为未来将少年司法制度往刚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延伸提供空间。实际上,有些法院已经开始了这样的探索,如海淀法院对部分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适用少年司法制度。
关于为什么要在现有司法制度之外,探索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基本共识的答案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很多不同之处,需要区别性对待。至于为什么要区别对待?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少年司法制度二十几年来的回顾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最早探索的动力来自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以及“预防、矫治、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现实需要”。
除此之外,作为长期致力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一名律师,笔者还结合自己的工作和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总结发现了以下其他几个理由: 第一,从行为发生原因上,多数未成年人在走向犯罪道路之前,都有一段权利被严重侵害的经历,如曾是严重家庭暴力的对象。他们的犯罪某种程度上是家庭、学校或社会保护失灵的结果,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应该既包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也应包括少年民事司法制度,即使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也不应该是惩罚性的。 第二,对于那些为了生存、犯罪手法还很稚嫩、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传统的基于报应刑设计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利于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在避免再次犯罪方面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未成年人的反侦查能力非常弱,基于成年犯罪人智商设计的程序不应该直接套用在他们身上。 第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探索还可以成为很多先进刑事司法制度的试验田。
二、 少年司法制度落实机构的专门化探索
既然人们已经形成共识,未成年人需要特殊的司法制度,那么这些制度的落实也就不能依赖传统的司法机构,为此,机构专门化与制度探索并行进行。目前对少年司法制度予以确认的法律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在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性理解为,中国落实少年司法制度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是于1984年11月在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立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从此,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以法院为龙头拉开了序列探索。截至1992年6月,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目标。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对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进行指导。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专门的合议庭,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2001年,作为少年司法机构发源地的上海,其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少年法院的设想。少年法院问题由此成为热点,但是,迟迟尘埃未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确定了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院作为试点单位。之所以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就是既要受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目前,各个试点法庭的受案范围不太一样,有的非常宽,只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要审,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案件,也包括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和未成年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窄的试点法院,则可能限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探望权、抚养权、监护指定等身份类民事案件。
从上述少年审判机构的发展脉络我们可看出,中国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探索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自下而上探索,后自上而下推广;二是先从刑事审判开始探索,再到包括民事审判在内的综合审判。
关于检察机关专门化的问题,从全国来看,似乎起步晚,且没有法院的步伐快。但是,上海是个例外。1986年,与第一个少年审判合议庭相对应,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再起诉科内设立了“少年起诉组”,到1996年6月,上海市所有的基层检察院都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部门。1997年,上海市检察院批捕处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指导科。自此,上海检察机关自下而上的初步建立未检工作专门组织机构。全国检察院的探索步伐,远没有上海走得快。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5月31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将会尽快推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建设,并作为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安机关也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机关,其专门机构的建设进程,似乎比检察院还要缓慢。但也有个别地方在机构专门化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如,2004年,杨浦区公安分局建立了未成年人办案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被成为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缝衔接”的有益尝试。
律师协会在推动律师专业化方面也做了各种努力。2002年1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建立起全国第一个省级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简称“未保委”)。200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未保委”)。2004年,全国律协下文要求各省级律师协会都要成立未保委。目前,已经有27个省级律师协会成立未保委,还有近80个地市级律师协会自动成立了未保委。另外,全国律协还发起了一个7800多名的志愿律师网络。
民间社会在专门化服务方面也进行了各种努力。1999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是中国第一家专门关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民间组织,其中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是该中心重要工作内容之一。2003年全国律协未保委成立后,将秘书处设在了中心。这样,在推动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方面,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进行了有机结合。目前,中心和全国律协未保委已成为律师专业参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核心推动机构。
三、 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主要内容
中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但是,中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司法解释具体推动的,而司法解释又是对一些试点措施的经验总结。目前,构建上年司法制度的主要司法解释包括:公安部于199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2006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际上,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少年司法制度探索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法院和检察院还推出了其他地方探索。因为篇幅限制,我在这里只列那些已经开始普遍探索且争议较少的内容。
除上述关于机构专门化的规定外,已被法律确认的少年司法制度内容还包括: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2、非犯罪分流。在中国,犯罪的门槛是很高的,也即在西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在中国可能还不是犯罪。如在北京,一个人偷1000元钱以上才构成犯罪,偷500元就不构成犯罪,但将被治安处罚 [1]。中国目前通过专门教育、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方式来分流未成年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专门教育外,其他措施也适用成年人。这种分流措施的适用,目前尚不需要经过法院,也不留犯罪记录。当然,是否应该经过法院来处理,目前学界对此有争议。
3、未成年人犯罪,应比照成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当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统一罪行,且情节相似的,对未成年人判处的刑罚应轻于对成年人判处的刑罚。另外,《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对于无期徒刑,中国的无期徒刑设置不是无释放可能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限制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4、不公开审理规定。对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十六不满十八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也不公开审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媒体报道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5、被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得强制辩护。如果在审判中,未成年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不论其是否贫困,法院都应当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也应该告知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协助申请。
6、审前或已决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论是审前羁押还是已决监禁,应该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看管。
7、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为防止诱供、骗供和逼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此规定对《刑事诉讼法》有突破,后者只规定“可以”而非应当。
8、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如果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羁押机关有义务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第57条第2款的规定。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制度内容,司法解释还确立了其他一些少年司法制度内容:如一些情形下的非犯罪处理,尽量减少羁押措施和戒具的使用,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可经法庭允许不用出庭,广泛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个别地方还探索前科消灭、暂缓判决、诉前考察等非监禁处理措施。
总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起步晚,但是,探索的步伐却越来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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