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之后,在广东省和云南省,数名村民与警察发生冲突。这些村民是在游行抗议政府征收他们的土地时所给予的补偿条件 [1]。
几年以来,这一类的事越来越多:根据官方的统计,2007年农村地区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群体事件与土地的征收有关 [2]。
城市居民被强迫拆迁和农村土地的征收越来越多,以扩大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面对这些威胁到国家稳定的冲突,中央政府开始改革关于所有权组织和土地使用的规定。
公共的利益
中国和法国一样,财产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财产被征收者应该得到补偿。土地的征收必须发生在具有公共利益的行动当中:然而,中国的法学家却对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意见。他们当中有些人建议把征收土地的原因列举出来。也有的人认为这种措施的机会要根据每种不同的情况,在对审程序的框架之内做出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将负责为双方达成协议提供方便,如果协商不成,最终由司法判决。
中国有好几条法律已经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来划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比如中国铁路法(1990年)规定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征收土地修建铁路。
涉及到农业土地,中央政府提出了某些原则,以限制地方政府进行解释的权力。比如,自从2004年1月以来,禁止使用农村土地修建新的高尔夫球场。后来,中央政府又对将农业用地改成建设用地进行了限制。最近,中央政府还重申,征收的土地应当用于公共服务项目,而不能用于商用。而且土地资源部还宣布说,将采用卫星遥测技术来监测土地的使用。
中央政府还对土地征收加强了检查,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一项新的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从现在开始,地方政府制定城市和乡村的规划,要先向当地有关民众进行咨询 [3]。然后,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要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然后再经过上一级政治机关批准。由此,中国的立法者企图控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征收土地的滥用。
征收土地的程序
原则上,在中国和在法国一样,只有国家才能够征收土地,虽然地方也可以启用征地的程序 [4]。 在中国的法律当中,法官不进行干预。中国的财产征收司法程序完全是行政法范围内的事,而法国的司法程序还要有司法法官(财产征收法官)参与。
根据城市和乡村的不同,行政财产征收程序是不同的 [5]。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涉及到国家对财产(或者是财产的使用权)的征收,然后再将这些财产(或者财产的使用权)交给或者特许转让给第三方。
城市房屋的征收
政府可以征收机构和个人所拥有的位于国家的土地之上的房屋。
在城市地区拆除房屋的行政法规(2001年)规定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这是征地的前提条件。在征收财产时,征收方必须向县一级地方政府申请。
法国的法律规定由征收者启动程序。与法国法律不同的是,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得到地方政府批准在城市拆迁的一方来启动程序,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国家将征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
因此,地方政府有权批准征收的项目。行政审批法提出的原则是,在批准任何会影响公民权益的事项之前,都要经过公开的听证 [6]。房屋有可能被拆迁的居民因此而可以表达他们的意见。
集体土地的征收
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的政府可以批准土地的征收。根据所证用土地的种类,集体土地的征收项目或者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由省政府批准 [7]。
法律要求国家的征收要告知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告知在征收得到批准之后进行 [8]。批准的方式应当让被征收的集体和个人知道,集体和个人也可以表达他们的意见。
赔偿
“钉子户” [9]现象扩大到了全国,说明在征地时赔偿的问题是很值得关注的。
中国的宪法在2004年做了这方面的修改,保护财产被征收者获得补偿的权利,同时区别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赔偿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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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钉子户”
城市房屋征收后的补偿
国务院2001年关于城市地区房屋拆迁的规定确定了房屋被征收者的补偿方式。
房屋被征收者享有资金补偿或者再安置的权利 [11]。 赔偿的总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上房屋的价格确定。在用实物补偿时,产权人有权得到价值相当的再安置房。
但是,随着房产价格的上涨,资金补偿的数额常常太少,使被拆迁者无法得到再安置。所以如果征收方可以安置被征收方时,被拆迁方越来越多地选择再安置。在这一点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规定要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很好的再安置条件。
另外,房产主或者房客有权获得搬家和再安置费,其总额一般由地方政府决定。所谓再安置费,一般是另外给一笔钱,或者提供过渡房。
关于赔偿总额的确定,国务院2001年的法规确定的过程分为三步。首先,获准拆迁的一方和被拆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的总额。否则由负责城市规划的机构确定赔偿的总额。如果双方认为这一行政决定不合适,可以在决定通知有关方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被征收人为了在赔偿谈判中加大自己的影响力,常常占领拆迁地点,以延迟房屋的拆除 [12]。
钉子户的做法是不受鼓励的。接受拆迁方的补偿,很快搬家的人常常比占着房子不搬,进行谈判的人得到的补偿费更多。
和法国法律一样,非法建筑在中国是得不到补偿的。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
农民的补偿总额根据被征收的土地的用途不同而异,不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13]。
这种补偿有三个组成部分:土地损失补偿(按过去三年平均年产价值的六倍到十倍赔偿);重新安置补助,以及由地方政府决定的土地上房屋和青苗损失费。补偿额最高不超过过去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
补偿不仅仅限于支付补偿费。农民应当享有再就业补助,而且拆迁方还要为他们的社会保险支付保险费 [14]。2007年,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社会保险账号上获得了28亿5000万元的被偿费用。
赔偿的多少应以财产被征收者能够得到安置,生活水平不低于财产被征收之前来确定。如果赔偿金额达不到这个水平,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提高再安置补偿水平。如果是为了修建大坝的项目而征收土地,有可能导致大量居民搬迁,并出现重大社会紧张局势的风险时,中央政府明文规定必须使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 [15]。
从现在开始,农民是以个人的名义得到补偿(从前补偿是给集体的,而不是给个人的)。被征收人要到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说明自己应得到赔偿的理由。
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必须先给农民提供资金补偿和再安置 [16]。然而,实际上,这一决定好像并没有系统地执行。虽然支付给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的补偿水平普遍提高,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2008年10月仍指出,补偿体制应当得到改善。
财产征收的争议:司法机构起到的作用较弱
对行政措施的司法检查在中国很弱。在城市地区,地方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的决定不受司法机关的检查。然而,土地被征收的人可以向法官起诉,以确定根据城市地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法(2001年)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
因此,当征收决定得到很好的执行的时候,法官的活动余地其实很有限。在农村地区也是一样,只有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执行文件可以成为司法争议的对象,土地征收决定本身是不能成为司法争议的对象的。
另外,司法机构并不是总能够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政治机关,以做出客观的决定 [17]。这说明为什么被征收者倾向于请愿。土地被征收的村庄的农民经常向国务院或者有关的部提出请愿书,状告负责制定土地征收措施的地方政府,以获得公正的赔偿 [18] 。实际上,达到目的的请愿书极少,所以有时候也会出现十分激烈的冲突。
虽然最新的决定倾向于限制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但中国仍需要进步,以达到更好地保护财产被征收者的权利。一项土地征收法已经列入人民代表大会的日程(2012年)有可能对此做出贡献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民法总则
- 土地管理法
- 城市和农村规划法
- 行政诉讼程序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物权法
- 国务院关于城市地区房屋拆迁的规定
- 关于修建大中型水坝时土地征用补偿和民众安置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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