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给中国造成了司法空白。自从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开始,中国的刑法体制开始重建 [1] 。1997年,这两项法律经过修改,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中国的《刑法》发生了变化,内容变得更加充实,以保证更大的司法安全,更好地保护人权,虽然仍然有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本文旨在介绍目前在中国实行的《刑法》,阐述了刑法中的主要规定,详细说明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行为者,并描写了诉讼的主要过程。
中国《刑法》的主要原则
与1979年的《刑法》相比,1997年修改过的《刑法》有了很大的变化,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原则。
不法行为的分类
《刑法》适用于在中国领土上的不法行为以及在外国犯罪的中国人 [2]。 但是刑法所针对的,只是严重的不法行为、罪行和轻罪。法国法律所说的“违法行为”(contraventions)在中国是由不属于诉讼程序的制裁处罚的不法行为。
在中国法律当中,不法行为的组成元素与法国法律中是一样的:必须要有三个元素联合在一起,才形成不法行为:合法性元素(罪行和处罚应有法律规定),物质元素(行为)和道德元素(意图)。但是,法国法律是以严重程度为基础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的 [3],而中国的法律首先区别故意违法和疏忽违法,而且违法行为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会受到处罚 [4]。
合法性原则的确认
1997年的《刑法》总计452条 [5],其主要特点是放弃了相似性的学说。根据这种学说,与《刑法典》中所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相似的事实,将受到处罚 [6]。合法性原则“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没有法律就没有罪行,没有处罚)从此得到了保证,一个人只有根据明确而清楚的法律条文,才能受到刑事处罚。
法典编纂和明确的努力
随着1997年的刑法修改,中国也开始致力于法典的编纂工作,努力将此前分散在一些专门法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与经济有关的违法行为)集中在了一起。比如有一章是专门讲腐败的 [7],而且《刑法》当中对八十多项经济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1979年的《刑法》当中只有十五项。
法律条文的明确是防止武断的一堵墙,而且也是执法者明确理解法律条文的保证。在新的《刑法》当中,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但是某些规定仍然不够明确,比如经常使用的说法“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概念都不够明确。可是,仅仅是2007年,便有742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而被逮捕。
1997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通过了一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些解释。这些修改和解释都弥补了法律文本当中不够明确的地方,定义了一些说明,加重了一些刑罚,或者提出了新的轻罪名目。
这里面也有国际法所产生的影响。中国参与了某些国际公约,而且也开始考虑某些全球的风险和挑战,比如恐怖主义,从而导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中国的《刑法》 [8]。一些法律规则更加清楚,更加明确,更具有一致性,从而使中国的法律更符合国际标准。
目前实行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刑法体系规定,对某些类型的犯人给予不同的处理。《刑法》规定的成年年龄为十六岁,但是从十四岁开始,如果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轻罪犯人便可以受到处罚。另外,如果能够证明被告有妨碍辨其别能力的精神病,便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在确定刑罚时,中国的《刑法》也考虑犯罪的情节。比如正当防卫可以成为免除刑罚或者减轻罪责的原因 [9]。另外,如果被告自愿向警察自首,揭露同案犯的罪行,或者如果被告有残疾(聋哑人),也可以受到宽大处理 [10]。相反,屡次犯罪可以受到加重的处罚,而且不能享受减刑 [11]。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要的刑罚有五种:监视,不超过六个月的刑事拘留,从六个月到十五年的监禁,终身监禁和死刑。
这是符合中国刑法传统的,因为中国的刑法一向规定有五种形式的处罚。
| 公元前260年到公元580年 | 1) 剌青 2) 割鼻 3) 砍掉一只或两只脚 4) 宫刑 5) 死刑 |
|---|---|
| 580 – 1911 | 1) 竹杖轻刑(分为五级,从十到五十击) 2) 竹杖重刑(分为五级,从六十到一百击) 3) 刑事奴役 4) 终身流放和充军(分为三级,流放1600公里到2500公里) 5) 死刑(分为两级,绞死和砍头) |
| 今天(主要刑罚) | 1) 监视居住 2) 不超过六个月的刑事拘留 3) 从六个月到十五年的监禁 4) 终身监禁 5) 死刑 |
中国没有考虑废除死刑 [12]。
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者可以被判处死刑 [13],但是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也不能应用于怀孕的妇女。目前,有六十多项罪行可以被判死刑,但死刑可以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到期之后,如果犯人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其刑罚可以减为终身监禁或者十五到二十年的监禁。
自从2007年1月以来,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够核准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的死刑。根据官方的统计,中国死刑判决的数量有所减少 [14],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制定了一项命令,旨在统一死刑判决的标准,以统一死刑的裁判。因此,中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死刑使用的规则却正在逐渐发生变化,以更严格地控制死刑的判决和执行的数量。
中国法律还规定,这五种主要的刑罚与一些补充刑罚 [15]不同。补充的刑罚有: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最长可达五年)以及没收财产 [16]。 但是“补充刑罚”可以被判为主要的处罚 [17],而且今天,中国鼓励法官在判决中多采用补充刑罚。的确,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希望,对于那些犯了程度不严重的不法行为的人,尤其是青少年犯人,应当少判处刑法第37条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18]。
刑事诉讼程序:趋向于司法保障的加强?
刑事诉讼程序是对《刑法》的实施。为此,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是对现行刑法体系性质的一种确定。
中国1997年1月1日修改的刑事诉讼程序特点仍然是赋予警察和检察院的权力非常大,审判机关的活动余地则比较受到限制。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司法调查,为实行公共诉权而进行的审理,诉讼和刑罚的执行。
调查
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除非法律有其他的规定。比如,关于腐败案,侵吞公款案,公务人员的疏忽职守案的调查,则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有权发出通缉令,审讯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并对案情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调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可以调查用以控告嫌疑人或者为嫌疑人开释的证据。
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19],并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拘押的条件。如果不法行为可以被判处监禁,或者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者监视居住还不足以保护公共秩序,在检察院做出决定之后,可以对嫌疑人进行临时羁押 [20]。在预审调查期间的临时羁押可以长达两个月,经检察院同意,最长可以延长到五个月,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延长到七个月 [21]。
公安机关结束调查后,将案卷提交检察院。这时,采取公共诉权之前的审理阶段便开始了 [22]。
公共诉权之前的审理
检察院做出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 [23],而且该项决定必须在最长一个半月的时间之内做出,除非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如果延长做出决定的时间,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检察院可以决定将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自行结案 [24]。结案的决定必须公开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犯罪嫌疑人和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转达。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对检察院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上诉。这是中国法律中一个特点。
在有严格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下,检察院可以提出简化程序,不用三个法官组成的审判团审理,而由单独一名法官审理 [25],但检察院不能将案件提交刑事调解。只有法院可以在受害者和被告之间采用调解程序。承认自己有罪的辩护(plaider coupable)在中国是不存在的,但是中国的检察官协会目前正在对这种程序进行研究,2009年4月将出结果,有可能导致立法的修改 [26]。
诉讼
人民法院负责判决共同法的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可能判处终身监禁和死刑的案件,被告是外国人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原则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法院。但有时候也采用被告居住地管辖权 [27]。
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最迟于两个半月之内立案。判决在公开审理中宣布,并由所有的法官签署,这与法国法律不一样,法国法律规定,判决由主持审判的法官和书记员签署。判决书的复本必须在宣判后的五日内传达给各有关方。
对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十天。上诉由被判决的罪犯,罪犯的亲属或者辩护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检察院对刑事判决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也可以提出上诉 [28]。在提出上诉时,法院和一审时一样,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最迟于两个半月之内立案。
受害者对刑事判决的民事利益有权提出个人上诉,也有权向检察院寄发抗议书信,从刑法上对判决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之下,检察院有五天的期限决定上诉,并通知受害人。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受害人的权利 [29],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刑法只把直接受害者认作是受害者,而不把间接受害者认作是受害者。实际上,帮助受害者的协会网络只处在萌芽阶段,还没有违法行为受害者保证基金。但预计2009年能够建立这样的基金。
刑罚的执行
司法部负责在检察院的检查之下使判决得以执行。监禁可以在两类惩治机构执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 [31]。
关于监狱,有的是用来关押重罪犯人的,有的是用来关押轻罪犯人的。女犯被关押在单独的女犯监狱。教养院用来关押未成年的犯人。
2007年初,在押的犯人总数为一百七十六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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